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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D612 發表於 2015-10-1 10:19 PM

[購屋]房仲說斡旋金硬要加上去合理嗎?

本帖最後由 212410 於 2015-10-5 01:18 AM 編輯

朋友最近打算買房子,好不容易找到蠻中意的一間,也給仲介斡旋金去談,結果開的價格原屋主要再加上去,仲介就跟朋友說要再拿20萬斡旋金去談,我朋友就覺得那就不要了想拿回斡旋金,結果那個仲介就說那原本的錢只能拿回一半(反正有的沒有的理由一堆) 朋友就想說那就繼續談看看,可是我記得斡旋金如果屋主想再往上加的話是不用付的?想上來問一下其他大大買房的經驗?這樣是正常的嗎?感覺除了買房費用還要付很多冤枉錢出去很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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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kl999 發表於 2015-10-1 11:06 PM

一般來說斡旋金通常會寫一個時間,
超過那個時間,或者無法成交,
仲介是不能要求扣費用的,
請自行爬一下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」吧!

andy198183 發表於 2015-10-2 01:45 AM

正常來說,斡旋金的使用只有在成交時轉入簽約款的使用。
除此之外,房仲並不能用任何原因或理由扣押斡旋金。
並且,在屋主SIGN出價單同意以該價格售出之前,買方是有權提前取消該出價的權利的。

建議您先確定該房仲是否為市面上的正常房仲公司?
還是您根本就只是找個"中間人"來處理,而且根本沒有出價單或是任何契約形式類的書面資料?
建議快點拿出來看看,以保障自己的權利。...<div class='locked'><em>瀏覽完整內容,請先 <a href='member.php?mod=register'>註冊</a> 或 <a href='javascript:;' onclick="lsSubmit()">登入會員</a></em></div>

cavesjack 發表於 2015-10-2 09:19 AM

可要求是否可見屋主 看是否是中間者(仲介)搞鬼 不管屋主是否加價 斡旋金應無加價的問題
要回斡旋金是很正常的 若無可能成交 房仲不能用任何原因或理由扣押斡旋金做費用
先確認清楚

hongling 發表於 2015-10-2 09:22 AM

找個好律師 給房仲一個教訓<br><br><br><br><br><div></div>

andyair100 發表於 2015-10-2 05:47 PM

這樣外加的程序很不合理   正常的程序是要有屋主同意及約定簽約前  算轉成訂金   下次要談可以選擇要約  {:45:}

sharon960905 發表於 2015-10-2 11:14 PM

那你就叫你朋友告房仲呀,哪一家那麼惡質呀...拿回來還要打折

samfan88 發表於 2015-10-3 12:08 AM

除非屋主願意依合約價格賣,不賣,斡旋金全數退還

aksd1204 發表於 2015-10-3 10:04 AM

只要還沒有簽約(不論公契或私契),買方如果反悔不想再談,斡旋階段的斡旋金則需全額退還~當然,如果"不動產購買意願書"裡有增加其他特約的話,就要再另外討論了~

cepha 發表於 2015-10-3 10:30 AM

你遇到惡質房仲了
他為了成交佣金想逼你繼續談
別被騙了
跟他們公司反應吧<br><br><br><br><br><div></div>

goldsatan 發表於 2015-10-3 11:00 AM

雖然沒遇到這種狀況,看板上回覆多長見識

dreamerisly 發表於 2015-10-4 05:09 PM

若沒有談成的話
斡旋金要全數歸還才對吧
不還就告他侵占

akge 發表於 2015-10-4 09:05 PM

只要沒成交 斡旋金是不能被扣押的
除非是屋主已經答案應房仲 要用你開的價錢購買
可是你反悔了 房仲才有權力扣斡旋金當成服務費
收斡旋時 都是簽契約  叫你朋友把契約拿出來
問問房仲是用那一條 扣他的斡旋金

netmanlai 發表於 2015-10-5 05:38 PM

我把一些轉載有關斡旋金的資訊給您參考:

斡旋金和要約書有何不同?
【要約書】要約書是消費者已有購屋之意願,透過仲介業者簽立「要約書」,
要約書之主要內容包括:

一、承購總價。
二、付款及其它條件。
三、確定正式房地產買賣契約書之期限。

另內政部於八十七年初有意提昇要約書之效力,使其視同簽定買賣契約。
因此在修版之要約書範例中,將明訂罰則,買賣雙方若在簽立要約書後反悔,
將必須賠償總價的3%罰款。

目前內政部提出官版要約書,配合行之有年的斡旋金制度,
供消費者自由選擇,公平會亦希望仲介業者自87年9月1日起全面實施。

即消費者在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時,除了支付斡旋金以外,
亦可只簽立要約書給仲介公司而不必支付任何款項,
而仲介公司便依據此份要約書和屋主議價。若屋主同意買方之價格及條件後,
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。

【斡旋金】
房屋仲介公司之斡旋金是基於買方已有購屋意願,但對賣方價錢多有保留時,
透過仲介公司支付一筆「斡旋金」以表達購屋的誠意,由仲介人員去和屋主議價,
一旦屋主同意即簽收這筆款項成為部份的訂金,雖然法令上無此名目,
卻是市場上行之已久的交易方式。

房地產交易由於金額龐大,為確認買方購屋意願並保障買賣雙方權益,
仲介公司近年發展出「斡旋金」制度,就是當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
,而出價與屋主願意的價格有所差距時,為顯示買方之誠意,
仲介業者通常會要求買方提出一筆「斡旋金」,以便與屋主進行議價。
所謂「斡旋金」依一般民間交易習慣,意思為「請求中間人代為奔走協調所需之費用」
,但「斡旋金」在民間習慣上以達成買方要求之任務為必要條件,
否則斡旋金必須退還。

當買賣雙方達成價格上之共識時,斡旋金即轉變成買賣價金之一部分,
接著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。

何謂斡旋金?付斡旋金或定金時應注意哪些事情?

斡旋金即為對於所看房子有購買意願,而先行支付一筆金額(通常為房屋總價款之2~5%)
作為進行交易之誠意,委由經紀人與屋主協調價格上雙方認知之差距。

若交易成立,可轉為價款一部份;若不成立,亦可退回,而且在屋主未允諾出售之前,
買方亦有權撤回斡旋金不買。

付斡旋金或定金時應注意事項:

1.看了喜歡的房子在付斡旋金定金之前,一定要先審閱房屋仲介公司提供的不動產說明書,
   內容包括土地權狀影本、謄本及建物權狀影本、謄本、建物平面圖、地籍圖…
   等相關資料,

    以確認產權狀態是否抵押設定、假扣押、處分以及真正坪數、屋齡…
    是否有加蓋及位於工業區或位於道路預定地…等,以確保自己權益。
2. 確認收受定金者是否為所有權人或有代理權的代理人。

3.付斡旋金或定金時需詳細審閱內容,且必需訂立明確的簽約時間及簽約地點、
   付款條件、附贈之設備及其他雙方約定之事項。

4.應事先了解房仲公司是否有提供漏水保固、付款保証、代書審查、
   產權調查,免費代辦申請房地優惠稅率、節稅服務以及收費方式等。

5. 應在斡旋解除條款內註明,若房屋不賣多久期間內需退還,
    及屋主收了款項反悔不賣應賠償2倍斡旋金、定金金額。
    使用斡旋金或要約書之注意事項

1.在付斡旋金之前,買方應進一步確認房屋的產權資料、
   賣方條件(如標的物現況說明書)、買方條件(如是否符合重購退稅條件)
   及付款條件(如賣方售價、貸款方式)。

2.斡旋期間一般以三到七天為限,屆時仍未談成可再延期,
   斡旋之有效期限必須在約定條文中確定。

3.當斡旋不成時應在期限到達後三日內無息退還,業者不可用任何名義扣取「手續費」
   、「車馬費」等費用,可要求業者在合約書中載明,目前是以付款保證制度來保障買
    方支付斡旋金之安全。

4.斡旋金金額在十萬元以內可使用現金,十萬元以上最好使用台支或個人支票,
   抬頭以屋主做為指定人,並在支票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。

5.應在斡旋解除條款中註明,若屋主不賣,多久以內須退還,
   及屋主收了反悔不賣應賠償2倍斡旋金、定金金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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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ajstumalrai 發表於 2015-10-5 11:26 PM

先看看合約有沒有但書吧~~
不過照我看這通常都是仲介的話術 主要還是要騙你 好讓你信以為真
放棄不賣的意願 繼續委託仲介 這樣他才能賺仲介費啊
所以搞到現在房仲業越來越難做
又加上景氣不好
很多人都寧可自己賣也不給房仲做
而且現在網路平台也很發達 像什麼Apple House啦~
都可以讓人自行在平台上作買賣房屋交易而且聽說不收仲介費
我自己感覺啦~~到最後找房仲的
多半會被當成肥羊~~然後被唬得一愣一愣XDDD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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